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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汉中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公开征求《汉中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 修改意见的公告

来源:中共汉中市委文明办    时间:2021-06-30

2021年6月24日至25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汉中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根据《汉中市地方立法条例》的规定,现将《汉中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及其修改情况的汇报向社会公布,进一步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并请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于2021年7月30日前以信件、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请注明姓名及联系方式)反馈给汉中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电 话:0916-2626100   传 真:0916-2626456

电子邮箱:fgwfgk2626100@126.com

通讯地址:汉中市汉台区民主街63号  汉中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科   邮编:723000

汉中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1年6月30日

附:《汉中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及修改情况的汇报。



汉中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草案修改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水平,建设文明汉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

第三条 【原则与机制】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规范与治理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共治相结合、鼓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实行党委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协同推进、群众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领导机构职责】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并定期对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通报。

第五条 【政府职责】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明确工作目标、职责和要求,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的要求,负责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 【群团和基层组织单位职责】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引导,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社区居民公约、村规民约、管理规约并监督执行,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七条 【社会参与】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管理制度,引导成员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活动,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

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劝阻、投诉、举报不文明行为和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八条 【公共场所文明行为规范】在公共场所,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文明用语,不讲粗话、脏话;

(二)不高声喧哗,轻声接打电话,使用音频视频设备时避免外放声音干扰他人;

(三)着装干净整洁,不赤裸身体,遵守相关场所对着装的要求;

(四)等候服务依次排队,服从“一米线”标识要求,礼让老、弱、病、残、孕及携带婴幼儿的人员;

(五)爱护公共设施,合理使用公共设施,在指定位置发布信息,不随意涂写、刻画、张贴,不霸占、躺卧公共座椅;

(六)开展广场舞、打陀螺、甩鞭子等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每日21:00时至次日7:00时之间、高考、中考期间及其之前七日内,在城市建成区和实行城镇化管理的区域,不得开展上述产生噪声的活动;

(七)在观看演出、比赛或者参观场馆时,尊重参演、参赛、导览人员,文明喝彩,爱护场馆设施和展品;

(八)其他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九条 【公共卫生文明行为规范】爱护公共环境卫生,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垃圾、杂物,不随意丢弃烟头;

(二)不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吸烟;

(三)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在呼吸道传染病流行期间,进入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要求佩戴口罩,并保持社交距离;

(四)推行分餐,配备、使用公筷公勺;

(五)不食用野生动物,不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六)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妨碍他人生活。饲养犬只遵守《汉中市养犬管理条例》的规定;

(七)不在城市建成区和实行城镇化管理的区域抛洒、焚烧香烛冥币;

(八)不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施放孔明灯;

(九)其他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规范。

第十条 【文明出行行为规范】文明出行,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按照道路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

(二)公交车和出租车驾驶人应当文明待客、规范服务,保

持车辆干净整洁,上下客时有序停靠,不甩客、欺客和拒载;

(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当自觉排队,先下后上,主动为

有需要的乘客让座,维护驾驶员安全驾驶;

(四)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礼让行人,行人安全快速

通过。行经有积水、泥泞、易产生扬尘的道路时,减速慢行;

(五)爱护共享交通工具及设施,规范有序使用和停放;

(六)停放车辆不占用无障碍停车位、盲道等无障碍设施;

(七)不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平衡车等非交通工具;

(八)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和乘坐人员佩戴安全头盔;

(九)非机动车不得加装遮阳篷(伞);

(十)其他维护交通安全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社区文明行为规范】维护社区公共文明,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遵守社区居民公约、管理规约,配合社区工作者、物业服务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开展服务和管理工作;

(二)不侵占绿地,毁坏花草树木;

(三)不高空抛物,防止建筑物的附属物、悬挂物或者搁置物掉落造成损害;

(四)控制家庭室内外活动噪声,按照规定时间和规范要求进行装修、装饰作业,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五)车辆有序停放,电动车在指定位置充电,不私拉电线充电或者进楼入户充电;

(六)不占用公共空间,不损坏共有设施,不在公共区域堆放杂物,不在公共场所晾晒、悬挂、摆放有碍观瞻的物品;

(七)不违法违规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八)按照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九)其他维护社区公共文明的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文明旅游行为规范】文明旅游,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服从景区引导和管理,爱护景区公共设施,不实施危及他人以及自身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二)爱护文物古迹,不在文物古迹及其保护设施上张贴、涂写、刻划、攀登、踩踏;

(三)在设有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景区内,不实施有损英雄烈士形象和景区氛围的行为;

(四)其他维护旅游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网络文明行为规范】文明上网,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使用文明语言,不攻击、谩骂、侮辱、诽谤他人;

(二)不编造和散布虚假信息;

(三)不擅自泄露他人信息和隐私;

(四)不发布和传播迷信、色情、赌博、暴力等内容的信息;

(五)其他维护网络文明的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医疗秩序文明行为规范】维护良好医疗秩序,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遵守各项诊疗服务制度;

(二)尊重和配合医护人员工作;

(三)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

(四)其他维护医疗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健康绿色生活文明行为规范】推行健康文明、绿色环保生活,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节约水、电、气等资源;

(二)适量点餐、杜绝浪费;

(三)优先选择乘坐、使用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非机动车出行;

(四)使用节水设施,推行无纸化办公,优先使用可循环利用的产品,减少使用一次性消费用品。办公场所不使用一次性水杯;

(五)文明节俭办理婚丧嫁娶事宜,不索要高价彩礼,不铺张浪费,抵制恶俗闹婚等陋习;

(六)其他健康生活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市场经营文明行为规范】文明经营,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礼貌待客;

(二)明码标价;

(三)不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四)不违反规定摆摊设点、占道经营、出店经营;

(五)不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通过其他高噪声方法招揽顾客;

(六)杜绝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七条 【倡导的文明行为规范】倡导和鼓励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见义勇为;

(二)紧急救助;

(三)志愿服务;

(四)慈善公益;

(五)无偿献血,依法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遗体;

(六)培育和传承良好家训家风;

(七)社会互助,关爱特殊群体;

(八)其他有益于促进社会文明的行为规范。

第三章  促进和保障

第十八条 【文明创建】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促进与保障工作机制,推进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建设,健全完善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文明创建等实践活动,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

县(区)、镇(街道)、村(社区)应当成立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

第十九条 【文明城市建设】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深入推进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等创建工作,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完善城市文明建设基础设施,保护城市历史文化和特色风貌,创造美丽整洁的生活环境、规范有序的社会秩序,提供文明便捷高效的公共服务,促进区域中心城市、生态经济强市、幸福宜居名市建设。

第二十条 【文明村镇建设】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推进文明村镇建设,加强村镇环境整治和保护,完善村镇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村镇自然、历史、人文风貌;健全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开展文明乡风教育,推动移风易俗,治理陈规陋习。

第二十一条 【鼓励文明创建活动】鼓励开展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村镇、文明社区、文明家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对创建活动中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褒奖。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评选、表彰、奖励其职工、成员的文明行为。

第二十二条 【社会教育】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通过新时代文明实践场所、市民学校、道德讲堂、媒体等,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文明行为规范以及法律法规等宣传教育工作,传播文明行为先进事迹。

第二十三条 【学校文明行为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文明行为培养纳入教育教学,制定文明行为守则,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开展文明行为教育和实践活动,提升学生文明素养。

第二十四条 【公共媒体引导】新闻媒体和各类广告发布媒介应当按照规定刊播公益广告。

鼓励新闻媒体和各类广告发布媒介开办文明行为宣传栏目、专题节目,积极传播文明行为先进事例,曝光不文明现象,营造促进文明行为的社会氛围。

鼓励、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通过设置文明行为宣传栏、荣誉墙、提示牌、不文明行为曝光栏等方式参与文明行为宣传。

鼓励单位和个人创新文明行为宣传方式,积极参与文明行为公益宣传。

第二十五条 【公共服务保障】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公共服务机构应当制定文明服务规范,落实便民措施,规范设置服务窗口,完善办事流程,推广网上预约、网上办理等信息化、大数据技术应用,为服务对象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服务行业和窗口单位应当对使用智能技术有困难的公民提供便利服务。

第二十六条 【公共场所文明治理】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依法制定并公示文明行为守则、公约,设置文明行为引导标识,引导、规范文明行为,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有权拒绝提供服务。

第二十七条 【文明行为激励机制】鼓励和支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建立“城市文明银行”“乡村道德银行”等文明行为激励回馈制度,对文明行为进行记录,实行积分制管理,文明行为积分用于兑换物资或者服务。

第二十八条 【公共设施保障】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合理设计,逐步完善下列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一)公共交通场站、道路、桥梁、交通标志标线、电子监控等交通设施;

(二)非机动车道、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绿化照明、停车泊位、充电桩等市政设施;

(三)盲道、坡道、电梯等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以及公共聚集场所的急救设施、设备和药品;

(四)公共厕所、垃圾分类投放箱、垃圾分类存放清运等公共环卫设施及其指示、标识牌;

(五)居住小区、街道、楼宇、门牌等地名标志;

(六)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馆、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公共文化设施;

(七)公园、广场、社区、居民区等场所的休闲健身娱乐设施;

(八)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题景观、文明行为引导标识、法制宣传栏和公益广告宣传等设施;

(九)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的设施。

前款规定设施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证设施完好可用、整洁有序,并设置显著的文明提示。

第二十九条 【治理机制】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不文明行为治理工作力度,建立健全综合整治工作机制和查处协调联动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重点监管、联合执法,重点治理社会反响强烈、群众反映集中的不文明行为。

第三十条 【重点治理清单制度】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可以根据本区域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现状和目标,制定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和治理方案,并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十一条 【文明行为劝导】承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招募公共文明行为引导志愿者,协助做好文明行为宣传和不文明行为劝阻、制止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共享交通工具经营者管理要求】共享交通工具经营者应当落实对车辆停放的管理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和规范用户停车行为,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和不能使用的车辆,避免影响城市市容和交通安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休闲活动扰民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在公共场所开展广场舞、打陀螺、甩鞭子等活动,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且不听劝阻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对活动组织者或者行为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禁止时限内开展以上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百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 【影响公共卫生行为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七项规定,在城市建成区和实行城镇化管理的区域抛洒、焚烧香烛冥币,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规充电行为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违反规定私拉电线为电动车辆充电或者电动车辆进楼入户充电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法律援引】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施行日期】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关于《汉中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2021年6月24日在汉中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郑泉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0年12月29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汉中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2021年1月6日,李晓媛副主任主持召开市人大有关工作机构、市委文明办参加的立法工作交接会,进行工作衔接,提出了修改工作意见。法工委依据《汉中市地方立法条例》《汉中市人大常委会地方立法工作规程》,制定了二审修改工作方案。二审修改中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工作:一是全面征求意见。将《条例(草案)》在市人大、市政府网站以及汉中发布微信平台上全文公布,在《汉中日报》上发布了征求意见公告,将征求意见函和《条例(草案)》文本发送市人大代表、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市法检两院、立法咨询专家等,进行意见建议征求。二是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为全面征求社会各界对《条例(草案)》意见建议,法工委在佛坪县、宁强县、勉县、留坝县召开了有县人大常委会领导、相关工作机构,教育、公安、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旅、卫健、市场监管等行业主管部门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收集管理部门和基层组织的意见建议。三是组织学习相关资料。为厘清修改思路,做好修改工作,法工委集中学习了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新修订的《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等资料,为《条例(草案)》集中修改打好理论基础。四是实地考察学习。法工委克服新冠疫情影响,积极与有文明行为促进立法项目的地市进行沟通交流,赴外地学习借鉴立法经验与做法,拓宽修改工作思路。五是集中修改。在前期收集汇总意见建议和各种资料的基础上,克服时间紧、任务重的困难,讨论确定了二审修改思路,全力以赴加班加点开展了集中修改工作,形成了《汉中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共五章三十七条。

6月11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了第十六次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进行了统一审议,决定提出《汉中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主任会议讨论审定。6月18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十四次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将《条例(草案修改稿)》提请本次常委会议审议。

总体修改工作思路。在修改过程中,我们注重把握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则。一是处理好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要把基本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通过法律来提升道德底线。二是处理好精神文明建设与文明行为之间的关系。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更侧重于一种群体行为模式的养成,是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内容之一。三是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规,体现鲜明价值导向,真正把中央德法共治理念落实到地方立法实践。

《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

第一章总则。本章从领导机构、政府、群团和基层组织单位三个不同的层面,明确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主管部门、职责分工和工作架构。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政府各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群团和基层组织各司其职,是“党委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协同推进、群众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原则的具体体现。

第二章文明行为规范。现实中的不文明行为包罗万象,本章立足我市实际,重点整合了社会关注度高、市民反映强烈,特别是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中多发的共性问题,实践中人们广泛认同、操作性强的道德要求和较为成熟的公共规则,具有立法可行性和必要性的行为加以制度设计,确立了9类文明行为规范,上升为具有刚性约束力的法律规定,通过正向引导、反向约束,发挥法治的规范和支撑保障作用。在公共场所行为方面,既从正面要求文明用语、着装整洁、有序礼让,又对市民反映强烈的休闲娱乐活动扰民的问题进行规范;在公共卫生行为方面,针对乱扔垃圾、禁烟控烟、饲养动物、燃放烟花爆竹、施放孔明灯等问题进行规范,并且规定了推行分餐制;在文明出行方面,对不礼让行人、共享交通工具乱停乱放、占用无障碍设施停车等问题进行规范;在社区文明方面,对毁绿种菜、高空抛物、电动车入户充电、乱搭乱建等问题进行规范;在文明旅游方面,规定了爱护景区公共设施、不刻画攀爬等行为规范。本章还对网络文明、医疗秩序文明、健康绿色生活、市场经营等文明行为进行了规范。

另外,本章将“应当”遵守的文明行为规范和“提倡”遵守的文明行为规范做了区分。将见义勇为、紧急救助、志愿服务、慈善公益、无偿献血等行为划分为“提倡遵守”,体现鼓励和支持相结合的立法理念。

第三章促进与保障。《条例(草案)》第三章是“实施与监督”,第四章是“鼓励与保障”。考虑到草案第四章的内容可以涵盖第三章,无需单列,故在修改过程中,对两章内容予以整合,突出“促进”。文明行为的促进和保障,分为软件建设和硬件建设。软件方面,将文明创建工作机制,推进文明城市建设、文明村镇建设写入法规,便于形成工作合力,促进区域中心城市、生态经济强市、幸福宜居名市建设。同时规定了,鼓励文明创建活动,开展社会教育,建立激励机制,通过立法积极引导公民践行文明行为,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推进文明城市建设的良好氛围。硬件方面,推进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等一系列场地和设施建设,科学合理规划建设公共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力争打造一个有力促进文明行为创建的硬件环境。

在公共服务保障部分,考虑到日常生活中老年人适用智能手机不便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了窗口服务行业和单位应当坚持智能化服务与传统服务并存的工作方式,对使用智能技术有困难的公民提供便利服务。

本章在《条例(草案)》的基础上新增了“治理机制”的规定。加大不文明行为治理工作力度,建立健全综合整治工作机制和查处协调联动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重点监管、联合执法,重点治理社会反响强烈、群众反映集中的不文明行为。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可以根据本区域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现状和目标,制定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和治理方案,并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章法律责任。关于休闲活动扰民的行为,近年来,广场舞、打陀螺、甩鞭子等活动噪音扰民问题愈演愈烈,严重影响了周围群众的正常生活。《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八条第六项规定了进行上述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每日21:00时至次日7:00时之间、高考、中考期间及其之前七日内,在城市建成区和实行城镇化管理的区域,不得开展上述产生噪声的活动。为此,《条例(草案修改稿)》设置了处罚: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对活动组织者或者行为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禁止时限内开展以上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百元罚款。

关于影响公共卫生行为。针对一直以来市民反映强烈的在市区焚烧纸钱的行为,《条例(草案修改稿)》比照《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作出规定,在城市建成区和实行城镇化管理的区域抛洒、焚烧香烛冥币,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关于违规充电的行为。近年来,电动车违规充电引发火灾时有发生,给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重大损失。新修订的《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七十八条第六项对“违反有关规定任意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私拉电线(缆)为电动车辆充电或者电动车辆进楼入户充电的”做出了禁止性规定。在修改过程中,我们也比照上位法做出了相应的处罚:由公安机关或者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