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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今起施行

来源:汉中日报    时间:2024-03-01

2月29日,记者从《汉中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制定的《汉中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3年11月30日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五章44条,针对我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过程中存在的停车难、停车乱、收费不合理等问题作出一系列具体规定。

《条例》从规划、建设、执法、行业管理等环节,明确了行业主管部门责任分工。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是停车场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以及道沿石以上停车泊位的施划和日常监管等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机动车停车管理、道沿石以下停车泊位的施划以及停车场设置的交通影响评价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管理相关工作。

停车场规划不到位和配建结构不合理是造成车位供需矛盾的主要原因。《条例》规定,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住宅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建、增建停车场,已经投入使用或者已经建成的公共停车场,不得擅自停用或者改变用途。

对于如何在有限的城市空间中拓展更多的停车空间,《条例》从三个方面进行了创新性的详细规定。一是充分利用城市空间、自用土地和闲置土地,二是合理施划停车泊位,三是充分利用立体空间。

《条例》规定,利用停车场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管理者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等相关手续。公共停车场、经营性专用停车场的经营管理者应当自停车场投入使用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相关资料到所在辖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对车位数量和收费标准等进行公示,并逐步推行智慧停车。停车收费根据不同性质和类型,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收取费用的,停车免费时限不得低于三十分钟,并且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为前来办理业务的人员免费提供停车服务。

《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要遵守停车场停车、泊位停车、临时停车等行为规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允许不得在公共场地违规设置停车泊位和违规收费。同时,在客运站、学校、医院、大型商场超市以及其他客流集中的公共场所周边道路,应当设置机动车临时停靠区域和出租车专用车位。

《条例》对罚则部分进行了分类和细化,分别是违反规划、违反备案、违反价格规定、占用消防通道、违反停车规定、违反停车泊位管理的法律责任。并且在修改中,严格按照《城乡规划法》《交通安全法》《消防法》等相关规定,对上述违法情形分别设定了处罚。(记者 崔慧芬 李扬)